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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法院审结三起涉生态公益诉讼案

2021-10-18 10:51:26 来源:海东日报 点击:
本报讯(记者 巴迎桂 通讯员 魏荣峰)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了三起涉生态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3起案件的宣判,标志着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生态修复请求得到了司法的刚性保护,彰显了互助法院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2021年3月13日至3月2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松以收购、倒卖树木获利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六次雇佣工人砍伐马圈村全家庄河滩林地内的192株青杨。经查验,张某松滥伐地点位于互助县红崖子沟乡马圈村全家庄,属于乔木林,林木权属于集体,林种为防护林。被砍伐的林木立木材积为114.791立方米,价值4.8万元。案发后,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调解处理,被告人张某松赔偿苗木补栽补种等费用1.86万元,并在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被告人张某松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补载补种苗木的全部费用的从轻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没收所有作案工具。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1年3月20日,被告人贺某常、吉某云、阿某银三人以收购、倒卖树木获利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与互助县红崖子沟乡马圈村村民叶某某达成购买协议,将马圈村全家庄河滩林地内的36株青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5.37立方米,林木价值为6455.4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调解处理,3名被告人应按照互助县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互助县红崖子沟乡马圈村贺某常、吉某云、阿某银涉嫌滥伐林木修复重植方案》补种苗木,确保存活率达到85%以上,并经互助县林业和草原局验收合格,另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间接)费用人民币2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常、吉某云、阿某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共同将他人种植的林木购买后予以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三名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栽补种苗木并已达标验收的从轻情节。法院判处3名被告人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所有作案工具。
第三起案件发生在2021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山与杨启某等人到互助县红崖子沟乡某某村挡山坟地开挖墓坑。期间,杨某山点燃火堆取暖时,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引发火灾。火灾涉及过火林地面积74亩,其中灌木林地62亩,未成林造林地12亩,林地权属均为集体。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山修复重植了被损毁林木,并经验收合格。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山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杨某山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修复重植被损毁林木、缴纳赔偿金的从轻情节。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间接)费用2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互助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的讲话精神,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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