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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野外用火引发火灾被惩处

2021-10-21 09:47:43 来源:海东日报 点击:
本报讯(记者 祁于庭 通讯员 李莲)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杨某山涉嫌失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在互助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今年3月14日,杨某山与同行3人到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上寨村(小地名“挡山”)坟地内挖掘墓坑时,在明知互助县已进入森林防火期,且政府已发布禁火令,此时野外林地附近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下,仍然擅自点火取暖,不慎将周边杂草点燃引发火灾。后经互助县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火灾涉及过火林地面积74亩。杨某山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及政府禁令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影响山林资源的再生性和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6月17日,互助县公安局将杨某山涉嫌失火罪一案移送至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杨某山涉嫌失火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今年7月2日以杨某山涉嫌失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立案审查,并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后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10月12日,互助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开庭。被告人杨某山收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后立即补植补种,并经林业和草原部门验收,开庭中互助县人民法院对其补植补种予以了认定,从而作出赔偿鉴定费用及赔礼道歉的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靶向,本案被烧毁的林地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国家生态安全。被告杨某山在明知禁火期内不得在野外用火,仍然用火,不慎烧毁林地及草地,其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及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在案发后杨某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及时主动补栽补种被烧毁的林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救济。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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