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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发布五类消费维权典型案件

2018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3.6万元
2019-03-16 14:40:55 来源:海东日报 点击:
□时报记者 胡生敏 通讯员 苏忠山 摄影报道

3月15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平安区中心广场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同时结合2018年期间全市消费维权的实际情况,盘点出五类典型事件,涉及食品安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商标侵权等多项内容。打击不法商家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敢于揭露、举报不法商家,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据悉,去年以来,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消费权益保护和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大网络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省、市、县、所四级互联互通,使消费权益受理处置更加便捷有效,全市消费者侵权案件的处置率达94.4%,挽回经济损失53.6万元。

食品

案例一:杨某无证照生产、销售不合格黄豆芽 

案情简介:2018年3月8日,化隆县市场监管局对甘都镇张某蔬菜铺内经营的黄豆芽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8年4月13日,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20日,将该结果送达甘都镇蔬菜铺经营者张某处时,他供认,该黄豆芽是巴燕镇杨某生产销售。化隆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当日即依法对巴燕镇尕西沟村杨某生产、销售黄豆芽的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杨某无任何证照经营手续,现场查获黄豆芽253箱,每箱10公斤;干黄豆12袋,98斤每袋,无标示标签不明白色粉末1.5公斤,无标示标签不明液体187支。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对该批黄豆芽及相关产品予以扣押。

2018年4月25日,化隆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杨某已扣押的黄豆芽进行再次抽检,当事人杨某已不知去向;2018年5月4日,收到循化县市监局案件移送函,称该县经营户肖某处销售的,由杨某提供生产销售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2018年5月21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5月22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发来函及检察建议书,建议移交化隆县公安局依法审查。

处理结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发来函及检察建议书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定罪处罚。移交化隆县公安局查处。

药品

案例一:循化县某药品超市销售不合格药品

2018年9月27日,循化市监局执法人员到循化县某药品超市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药店靠北面的货架上查出9个品种的中药饮片无标签及合格证,现场检查时负责人不能提供查扣药品的相关票据资料。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没收该药品超市苦参(中药饮片)等9个品种的劣药,并处以货值金额578元的2倍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互助县威远镇台子路王某诊所非法进药

案情简介:2018年5月18日,互助市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王某诊所药房时发现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供货单位购进的中药饮片小地龙、黄连等10个品种,货值金额2304元的手写票据无供货单位名称、业务员签名、出库复核章,经查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药品所得1152元;处予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23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医疗器械

案例一:化隆县某医院抽检床单为不合格产品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9日,化隆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医院使用的床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样品的ph值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责令停止使用。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625元。

案例二: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8日,民和市监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反映民和县某修肤堂发布医疗广告。经查,民和县某修肤堂于2018年10月份开始营业。开业后,当事人从广告公司租赁了16块广告位,于2018年12月4日在民和县川垣新区人行道设置的果皮箱广告位上发布医疗广告。其内容为:“征集100名皮肤问题患者免费体验、来的都能好、专业解决各类皮肤顽疾、百年传承靠的就是免费、祖传秘方靠的就是效果”等宣传该店,以扩大影响面和公众知晓率。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交待违法事实,主动改正,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保健品及虚假宣传

案例一:夸大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

案情简介: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在乐都区新乐商场二楼有人组织老年人以会销形式虚假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经检查发现,在乐都区第一阅读品质生活馆(韩某)的会议室正在给到场的69名老年人通过播放视频讲解关节炎的课件,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现场宣传课件及产品外包装标识,均含有虚假宣传内容。

处理结果: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西宁德乾艺藏商贸有限公司乐都分公司(蒋某)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乐都市监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靠宣传、靠现场体验从事苗家山宝酒、茅酱酒两种产品销售活动。经查明“苗家山宝酒”备课资料中有“治疗风湿、内风湿、关节炎、肠胃不好、便秘、腹泻、肩周炎、颈椎病、痛风、高血压、高血糖、静脉曲张、身上疼痛等”虚假宣传的内容,“苗家山宝酒”在外包装上印有“CCTV央视网、央视网商城入驻品牌”等内容,此行为夸大了白酒的功效,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内容,当事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本案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查处的虚假宣传类不正当竞争案件。

处理结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商标侵权

案例一:循化县某润滑油专卖店假冒销售长城牌润滑油

案情简介:2018年1月30日,循化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和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在循化县积石市场依法对该店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邓某从2015年9月22日起在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环城路从事润滑油、防冻液销售活动,于2017年12月份从兰州来循化的一辆配送车上购进润滑油及防冻液,没有进货发票和产品合格证明。因当事人没有文化,不知道产品真假,又是送货上门,价格也便宜,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进了以上产品,也就没有索取相关证明。至案发时以上这些润滑油从进货到目前没有销售。

经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人员从外观和批号以及价格鉴定,上述查扣的长城牌润滑油属侵权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权长城牌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进货渠道,积极协助查清其违法行为,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销售的润滑油37桶;罚款1500元。

案例二:刘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6日,接到举报人王某口头举报,称当事人刘某销售给举报人王某的茅台10瓶、五粮液12瓶、五粮春12瓶、剑南春12瓶、西凤12瓶涉嫌为假酒。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某销售的该批名酒是从甘肃省兰州市居民芦某处取得。而芦某则是从别人(已失去联系)以抵债的方式取得。经鉴定,12瓶西凤酒为真酒;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证明,12瓶剑南春酒为假冒该公司产品;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12瓶五粮液、12瓶五粮春酒为同一批号日期为假冒产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证明8瓶茅台酒不是该公司生产。以上假冒白酒共合计44瓶,合计标值2701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刘某销售假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情节且该批白酒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没收查获的44瓶假冒白酒;罚款1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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