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宋某某、吉某某到被告马某维、马某升所在村收购育肥羊,在交易过程中,原告与售羊人对出售的130只羊过磅秤数据发生纠纷,被告录制了发生纠纷的部分视频。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删除,被告未听取原告意见,将拍摄的视频群发到多个专门从事牛羊买卖的微信群和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上。原告认为被告所发视频不能反映贩卖羊只的全过程,是被告断章取义,对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并在微信群及网络平台向原告赔礼道歉。
案件受理后,法庭组织原被告对纠纷进行调解。经过审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有相关的侵权行为,法庭工作人员就被告的行为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被告私自拍摄视频,并截取部分内容发送到相关微信群和网络平台,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向原告当庭道歉,请求原告原谅,并当着原告的面删除相关视频,又在微信群和网络平台进行说明并向原告道歉。原告看到被告有知错就改的态度,也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当地风俗,用进献白酒和哈达的方式进行道歉,并将道歉的过程拍摄成视频发送到微信群,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道歉方式,当庭向原告敬献哈达,表达了歉意,原告接受被告的道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该案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形态,网络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运行在法治轨道上。网络的法治化治理,就是在自由与安全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遵法守德,维护健康而有序的网络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应承担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