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或准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承诺书,或者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书的现象并不少见。一方或双方往往以出轨、家暴、赌博、离婚等情形为触发条件或违约条件,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权利进行保证式处置。而当相关情形真的发生时,双方又很可能会打破最初的“默契”,对保证书的内容、性质、效力等产生争议,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撕扯中,甚至需要诉诸法律途径来化解纠纷。
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现,婚内保证书并不必然具有完全、确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不等同于“法律执行书”或“权利处置保险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大都在婚姻家庭道德范畴之内,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文书”,但也不赋予此类“文书”强制执行力。
另外,子女抚养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关乎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不能任由夫妻一方通过保证或承诺等方式简单处置,如果保证书涉及放弃子女抚养权等内容,其内容无效。如夫妻通过诉讼渠道离婚,法院会结合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协商情况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因素作出判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如婚内保证书含有放弃彩礼、净身出户等财产权处置内容,也应由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自觉自愿履行。即便当事人在最初曾信誓旦旦,但如果到了动真格的时候又反悔,保证书就不灵了,得不到法律支持,还是应该按照相关情形发生时的当事人最新意愿、协商结果或法律规矩办。当然,保证书提及的家暴、出轨、赌博等情形确实出现时,保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一方的过错责任。婚内保证书的法律作用有限,应审慎理性看待婚内保证书,不能把相关权利的“宝”都押在保证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