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5年化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为解决牙什尕镇完干滩二社饮水问题,在离村民韩舍卜房屋不远处修建了容量为100吨的蓄水池。2016年底,韩舍卜发现自家西房整体下陷,房屋内墙出现裂缝。遂向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隆县水利局、青海星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5万余元。化隆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2019年5月23日,化隆水利局申请对修建蓄水池导致韩舍卜房屋产生裂缝的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但此后该局拒绝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鉴定。2019年11月5日,韩舍卜申请鉴定,鉴定事项也因未交纳鉴定费而终止。化隆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以损害事实与损害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韩舍卜在诉讼中提出鉴定之后又放弃,依据举证规则,韩舍卜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由,判决驳回韩舍卜的诉讼请求,韩舍卜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鉴于韩舍卜二审期间以无力承担鉴定费用为由不申请鉴定,其仍不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修建蓄水池的行为与房屋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韩舍卜将最终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的实际。为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法官深入现场查看,根据现场状况及案件实际,合议庭成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该案若一判了之,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不能得到解决,主审法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与化隆县政府部门多方协调,寻求通过调解解决的方案。
2020年6月30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牙什尕镇人民政府召开了由化隆回族自治县政法委书记、牙什尕镇党委书记、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化隆县法院院长及承办该案的合议庭法官参加的多方联动协调会议,最终形成了由政府部门对上诉人韩舍卜给予救助解决的方案,韩舍卜亦表示同意。为此,韩舍卜于当日向中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