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日报首页

商家应承担售出“病宠”的医疗费吗?

2023-01-18 10:50: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
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购物平台逐渐成为了大众消费的主战场。除了购买生活用品外,许多年轻人甚至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活体宠物,由此产生的涉宠物买卖的纠纷也不断涌现。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购宠物狗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商家支付原告宠物狗医疗费5847.22元。
2022年6月8日,袁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以1250元的价格从商家魏某处购买了一只博美犬。第二天晚上,袁先生通过快递收到了小狗。喜获爱犬的袁先生本以为可以尽享撸狗乐趣,不料次日小狗就出现咳嗽症状。袁先生通过网购平台询问商家魏某如何治疗,并按照商家的指导对小狗进行医治。随后,小狗又出现了便血、便稀等症状。袁先生继续按照商家指导,购买了妈咪爱和蒙脱石散给小狗治疗。不料小狗不但未痊愈,反而出现了休克昏迷状况。
认为购买到了病狗的袁先生一面在购物平台提交售后申请,一面将小狗送至宠物诊所治疗。经诊断,该博美犬携带犬冠状病毒,且体内有滴虫。经治疗三日未见好转。随后,袁先生将小狗转至某动物医院治疗。治疗九天后,该博美犬由于无法救活而被进行了安乐死。两次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847.22元。
其间,平台经审核退回了袁先生购货款1250元,但商家魏某拒绝赔偿袁先生为此支出的医疗费。伤心之余,袁先生将商家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博美犬治疗费5847.22元。
庭审中,原告袁先生认为,商家出售的博美犬属于病狗,存在质量问题,理应支付三倍惩罚性违约金3750元。
被告商家则认为,该宠物狗系通过网购平台购买的活体,如出现异常,买家应该退货而非自行去处理或治疗,且治疗费用过高,理应不由商家承担。
永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收到宠物狗后,小狗出现生病状况,可认定该宠物狗存在健康问题,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判定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证据,故其以被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主张被告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出售的博美犬在原告收到的次日便开始咳嗽,之后出现便血、便稀现象。针对活物,即本案博美犬,原告予以救治合情合理。双方就博美犬的质量问题虽未明确约定,但商家应提供健康的动物,而本案商家出售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平台销售规则及公平原则,原告因救治小狗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原告未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将生病小狗退回,擅自去医治为由抗辩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家支付袁先生宠物狗治疗费用5847.22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海东日报 版权均属海东日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2、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作品的媒体、网站,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及作者”。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