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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漳县一司机过失驾驶车辆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23-10-27 10:51: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点击:

没碰到对向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吗?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南漳县城关镇某路段行驶,与相对方向万某驾驶的小轿车会车时,因万某行驶道路前方停靠一辆小轿车,未礼让对面车辆先行,强行从前方停车的左侧狭窄路面通行,致韩某和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跌入道路右侧。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入医院治疗15天,共支付医疗费14266.68元。经鉴定,韩某右上肢损伤评定伤残等级十级。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因双方之间就事故赔偿责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韩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万某行驶过程中前方有停靠车辆的事实均无异议,但无法确认车牌号及驾驶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双方是否接触并不是断定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主要取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人违法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如违停、乱用远光灯、该让行没有让行等,一旦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不管车辆是否发生接触,都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本案中,万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礼让对面车辆先行,强行从前方停车的左侧狭窄路面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韩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事故路段,在公路左侧停有车辆导致可通过路面变窄,且对向万某驾驶车辆也要通行的情况下,没有确保安全进入狭窄路段,导致自己和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跌入公路右侧而受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路段公路上违章停车,造成公路路面狭窄,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该车辆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无法查清该车主身份,依法由万某承担连带责任。万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韩某医疗费、伤残赔偿费用,共计89171.8元,剩余损失6386.68元,按照万某责任大小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70%即4470.68元,其他损失由韩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即使两方主体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触,但驾驶车辆存在一定过失,从而导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在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防止意外。车辆行驶途中务必文明行车,减速慢行,最大限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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