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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2021-03-18 11:21:43 来源:海东日报社 点击:
本报讯(记者 陈钰月)3月17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青海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十三五”期间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成效和《青海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为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统筹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22个部门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重点任务,为下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在绝对贫困救助方面,提出构建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为主体的核心救助层,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按实际需求给予专项社会救助。在相对贫困救助方面,救助范围上有新突破,首次提出了构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针对急难情形救助,创新性提出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在此基础上,对改革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八大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还创新性地对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其他救助帮扶制度进行了安排,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

同时,针对我省社会救助薄弱环节加强保障措施,首次提出在乡镇(街道)设立社工站,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将有效解决基层“无人办事”,能力不足的问题。不断健全我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查处力度。

此外,《实施方案》还有不少社会救助新举措,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明确要求,要在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送医陪护、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托已建成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对运营困难的可实施政策性救助。

在救助程序上,提升了工作效率。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由县级民政部门下放至乡镇(街道)。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刚性支出等因素,负责评估并提出实施社会救助的措施意见。提出了畅通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实现急难情形24小时救助,2021年年底前,全省将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的联通。同时,提出了2022年年底前建立各个救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网通办”,2025年年底前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的具体目标,做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实施方案》还首次提出全面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按城镇居民予以救助。健全城镇解困脱困政策机制,加大城镇低收入群体救助力度,适当扩大城镇低保覆盖面。并在2021年年底前,扩大无劳动能力特困对象认定范围,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2025年年底前,形成“政府负责、部门主管、协作配合、社会参与”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

据介绍,截至2020年12月底,我省共纳入城乡低保对象36.5万人,其中城市低保6.3万人,农村低保30.2万人;纳入特困供养对象1.7万人,投入运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123所,2756名特困人员入住在供养服务机构,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和减压阀作用得到了积极的发挥。

“十三五”期间,我省持续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建立完善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连续5年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从2970元/年提高到4800元/年,增幅为61.6%,低保标准连续4年超过省定扶贫线,稳定实现“两线合一”;城市低保标准从400元/月提高到640元/月,增幅为60%;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标准由600元/月提高到960元/月,增幅为60%;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达到340元、510元和850元/月。临时救助上限提高至年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乡镇(街道办)、县级民政部部门审批权限(区间)分别提高至5000元和5001元至3.84万元,社会救助水平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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