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合伙做洋芋营销生意,被告负责收购洋芋,原告负责营销和收购货款。后经双方清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盈利款34890元,2021年5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21年9月支付款项。但次日,被告又否认以上款项,认为双方计算有误,不同意按欠条支付,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告到了法庭。
2021年5月7日,法庭受理该案得知事情的始末后,迅速与原被告所在地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对案件进行了初步的电话了解,当日下午,法庭便对该案开展了初次调解。经调解,被告认为双方对账目计算有误,希望能够重新计算,原告认为双方刚刚对所有账目进行了清算且被告出具了欠条,没必要再次计算。
法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朋友关系,便委托原被告所在地的人民陪审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当晚对账目开展核对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核算,最终确定双方账目无误,就是双方结算的数额。
5月8日,法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离法庭较远,目前正忙于农活不便来法庭应诉,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决定在西山乡王家沟村的驻村调解室巡回审理此案,并通知驻村调解员参与调解。经过调解,被告表示自愿当庭给付原告款项2.7万元,原告也做出让步,同意被告的意见,双方当庭达成了和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结束后,法庭为前来旁听的群众介绍了驻村调解室的作用和功能,同时为前来旁听的村民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双方当事人及在场的村民对双树法庭上门服务,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办实事的行为拍手叫好。一起合伙纠纷,在驻村调解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