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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成功磋商五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12-18 10:47:17 来源:海东日报社 点击:
本报讯(记者 卫正芳)近日,海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磋商会。经细化磋商,海东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对赔偿责任及修复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这是我市成功磋商的第五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即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它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截至目前,我们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5起,均已完成鉴定评估和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包括排放破坏草地、破坏林地生态、固体废物污染等多方面。5起案件成功磋商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祝凤甲表示,此前,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赔偿工作往往陷入“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以来,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人民政府(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向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生态索赔,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缴纳赔偿资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大大提高了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同时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祝凤甲说,系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签订,真正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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