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安市民张先生来到城区某药店购买了一些药品,药品共计151元。张先生用自己的职工医保卡支付后,结算单上显示,个人账户支付了60.40元,统筹支付了90.60元。“经过2021年12月1日和2022年1月1日的医保改革,现在前来购买药品的市民当时就可以享受国家的补助。比如国家参保的100元的药品,以前就要从自己账户里支付,现在通过改革支付渠道,一部分由自己账户支付,一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渠道发生了变化。”某药店负责人说。
据平安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祁维辉介绍,支付渠道发生变化是新规定中的其中一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据记者了解,不仅是支付渠道有了新规定,个人账户计入也有了新规定。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统账结合缴费的在职职工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额度,以及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统筹基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额度,2021年按原政策规定计入个人账户。2022年,按原政策规定的50%计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不再计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的规定执行。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2021年,按原政策规定计入个人账户。2022年,按原政策规定的50%计入个人账户。2023年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2021年全省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祁维辉说,支付限额标准也有了新规定。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4.2%、4.5%缴费人员500元;6%、6.5%缴费人员1200元;10%缴费人员2000元。2021年普通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予以保障;2022年按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50%支付;2023年起按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支付。
据记者了解,除了以上几项的新规定外,支付比例也有了新规定。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60%;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70%。
祁维辉说,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