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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出台

《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亮点多

2020-06-12 09:17:09 来源:海东日报 点击:

□时报记者 陈钰月 摄影报道

6月11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在2020年4月30日海东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为全国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海东市移风易俗推进工作已走上法治轨道。那么,这一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

把高额彩礼 关进“笼子”

近年来,随着海东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等风气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彩礼过高“娶不起”、丧葬费过高“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等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到社会风气、造成铺张浪费,也给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一些贫困地区因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相互攀比等导致返贫的情况时有发生,吞噬着来之不易的扶贫成果,直接影响到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针对这些现象和问题,2018年以来,在海东市委的领导下,海东全市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一些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为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海东市委决定,将已有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推动移风易俗,将制定《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确定为年度立法项目。

条例制定过程中,海东市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家11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乡风文明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深入调研掌握群众需求,多次组织专家进行立法论证,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意见建议,先行先试、反复酝酿,结合海东实际,制定形成了《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亮点二

移风易俗 层层有人抓

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县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风易俗促进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移风易俗教育,引导学生在家庭移风易俗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应当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基层宣传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孝亲敬老、节庆勤俭等社会文明新风尚,用符合地方特色的文化形式,培养市民对家乡的历史遗迹、革命遗迹、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等的保护意识,保存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载体和环境。

民族宗教、农业农村、司法行政、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移风易俗的相关工作。

同时,鼓励全体市民发挥主体作用,遵从公序良俗,自觉改变不良风俗习惯,摒除陈规陋习。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亮点三

红白喜事有了“标准”

该条例立足海东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各县区经济社会、风土人情、民族习惯等因素,对“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俭办”等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事项进行了概括性设定。

该条例规定,本市区域内居民结婚提倡不收取彩礼或者只收取礼节性彩礼,结婚双方根据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协议给予彩礼的,彩礼标准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定。

婚礼的必要程序、婚宴酒席的具体规模、礼金标准、婚事操办天数等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确定。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杜绝低俗婚闹。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不得允许、强迫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宗教教职人员不得为未领取结婚证件者主持宗教习俗婚礼。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婚姻中介机构的管理,引导村(社区)婚介人树立移风易俗、婚事新办理念,不得在婚介活动中抬高彩礼和扩大开支规模。

村(居)民办理丧事,应当按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控制丧礼仪式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城区内办理丧事,搭建灵棚、祭奠、送葬等活动,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族习惯和宗教习俗在丧葬期之后处理善后事宜,应当控制开支和天数。

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新建坟地应当遵循审批程序,坟地的建造及立碑、立柱等行为,应当符合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倡不留坟头,鼓励在坟地周边植树等生态绿化行为。提倡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环保的吊唁和祭奠形式。

市民在节庆或者其他时间进行祭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移风易俗的相关规定。

提倡满月、乔迁、祝寿、升学等喜事以家宴庆贺为主,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喜宴提倡文明、节俭,鼓励送鲜花、发短信等祝贺方式。

此外,对弘扬中华孝道文化及宗教活动中移风易俗工作提出倡导性要求,对利用法律法规确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作了禁止性规定。

亮点四

移风易俗 成考核硬指标

该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移风易俗工作必要的经费,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就有关部门、媒体加强移风易俗宣传教育作了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同时,条例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人员,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设定了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纳入失信名单、在村(社区)公示等处罚方式,为促进条例的有效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对拒不执行移风易俗促进工作有关规定的,或者以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打击报复监督人、举报人的,依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或者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同时,村(居)民委员会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发掘、宣传本村(社区)良好家风家教、喜事简办、厚养薄葬等先进典型,评选本村(社区)移风易俗的先进个人、家庭以及最美家庭、星级文明户等。

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村(社区)将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移风易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且享受政府救济等优惠政策的,相关部门可以视具体情节限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向红白理事会申报办理相关事项的,纳入村(社区)失信人员名单,并由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内公示。

据介绍,专门就移风易俗工作进行地方立法,海东市在全省乃至全国尚属首例。青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高玉峰表示,由于缺少可供借鉴参考的先例,加上风土人情差异较大、民族宗教文化多元、风俗习惯各不相同,需要重点整治的不良习俗也不尽相同,条例只能根据海东市的现状,对促进移风易俗作出基本面上的规定,具体的还需要在实施中不断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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