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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2024-04-03 04:51:56 来源:海东日报 点击:
□本报记者 贾丽娜

“房子是我们结婚后第三年才拿到的不动产权证,虽然我们的婚姻如今出现了问题,可是这也属于婚后共有的财产,房子应该有属于我的一半才对啊!”近日,海东市平安区居民马女士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

原来,马女士和丈夫张某都属于再婚。“当初准备结婚的时候,他跟我保证会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据马女士介绍,张某在与马女士结婚前便已经在平安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但不动产权证是在他们成为合法婚姻关系后的第三年才办理的,张某也信守承诺在不动产权证上加上了马某的名字。如今二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马女士要求分一半的房产却遭到了张某的拒绝,让马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张某于2014年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动产权证一直没能如期办理。2018年年初,他经人介绍和马女士相识,并在第二年结婚,两人婚后的第三年开发商便开始分批办理不动产权证。

“结婚前她就跟我说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当时我本着与她共度余生的打算便答应了。谁知婚后我们二人性格不合,时常发生争执,直到今年年初她提出离婚,还要求我分一半房产给她,我在婚姻关系中又没出现任何不轨的行为,当然不愿意把自己的房产分给她。”对于马女士的要求,张某表示十分不理解,“这套房产是我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她并没有出一分钱,即便我在不动产权证上添加了她的名字,但整套房子的产权本就应该归我所有。”张某表示,马女士想要分一半房产属于无理要求。

对此,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该婚前的个人房产便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不能直接认为,若将来离婚,配偶就理应分得一半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并不意味一人一半的分割份额,双方只是对该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在双方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产生了确定份额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还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件中,马女士认为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就理应享有该房屋部分产权利益,其实,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判断。男方张某在婚前已全款买房,虽然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马女士的名字,但房子依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杨律师强调,在实际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女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照顾女方的权益等实际情况来判决。虽然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双方共有,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且在张某对于该赠予行为没有约定具体的份额前提下,在分割该房屋时可适当减少马女士获得的份额。”杨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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