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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赡养公婆能否继承遗产

2024-04-24 10:03:06 来源:海东日报 点击:
□本报记者 贾丽娜
 
“虽然房子是我公公的,但是老人在去世之前一直跟我共同生活,平常他的吃喝拉撒也由我照顾,现在老人去世了,他的小儿子和孙子就立刻想瓜分老人的房产,要把我从家里赶出去。”近日,海东市乐都区市民杨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的公公有两个儿子,杨女士的丈夫是家中的长子,2018年因病去世后,就只有她和公公两个人生活。
 
“我和丈夫结婚后一直跟公公生活在一起,在丈夫外出打工时也是由我来照顾老人和打理家中的一切,老人的小儿子张某一直生活在外地,从未照顾过老人。如今,老人去世了,他就迫不及待要将我赶出家门。”想起自己多年对老人的照顾不仅没有得到张某的尊重,反而还要被赶出自己住了20多年的家,杨女士就悲愤不已,“我嫁到他们家这么多年,一直勤勤恳恳伺候老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
 
据杨女士介绍,她的丈夫去世后,对于老人的生活问题她也曾跟张某商量过,询问他是否要将老人接到身边共同生活,但都被张某以老人对新环境无法适应和平常家中无人没法照顾老人生活起居为由拒绝了。如今,老人去世还不到一年,张某及其儿子就以要合理继承老人的遗产为由,要求杨女士尽快从老人的房子里搬出去。
 
“我虽然是张家的儿媳妇,但这么多年的朝夕相处,我早就把老人当成了自己的父亲,这20多年来我也是尽自己所能照顾着老人的日常生活。”杨女士表示,她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也应该作为继承人分配老人的部分遗产。而张某则认为,虽然杨女士和父亲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自从与大哥结婚以来一直没有外出工作过,平常家中的开销都是依靠大哥生前的工资及父亲的退休金来支撑,杨女士只是尽到了儿媳妇应尽的责任,并没有尽更多的赡养义务,无权参与老人财产的分配。
 
杨女士认为,自从丈夫去世后,自己作为丧偶儿媳与公公共同居住在一起,不仅悉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还在老人住院时对其进行护理,“去年公公突发脑梗,前前后后都是我一个人照顾的,张某一直没有从外地赶回来,住院期间我还跟亲戚和朋友借了6万多元用来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用。”杨女士说。
 
对此,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赡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此处的‘较多’并非是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而是与其他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相比较,故而才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而非‘应当分得相应’遗产。”杨律师介绍说。
 
“本案中,杨女士是否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辅助、供养,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生活;二是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帮助;三是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杨女士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照顾,并且在老人住院期间也进行了陪护,还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可以视为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赡养义务,但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杨律师说,考虑到本案件的实际情况,杨女士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较多赡养,也尽到了相较于其他继承人之外的普通人更多的义务,可以适当酌定分得部分遗产。
 
杨律师表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民法典关于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参与继承以及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参与继承的规定,打破了基于血缘关系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惯例,目的就是鼓励更多的人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使老人能够安度幸福的晚年,既立足于中国老龄化的基本国情,又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将情理与法理融合,真正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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